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 详细>>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电话号码:13120267676
手机号码:13120267676
执业证号:11101201111149815
执业律所: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A座1208室
导读
虽说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法律予以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此规定有效的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使得在没有法定婚姻的庇护下,未成年人的生物学父母均需要尽到抚养义务,如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可起诉至法院处理。本案就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问题,下面我们来看安嘉律师如何争取抚养权及抚养费。
基本案情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原告 陈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 张丽珍,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骆某,男,汉族
案情概述:
原、被告于2013年5月相识恋爱,同年12年开始同居。同居期间于2014年12月12日生育一女,名骆某女。2015年9月双方结束同居关系,现骆某女与原告共同生活。庭审中,原告自认自己月收入1万元,被告自认自己月收入17924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期间的子女抚养费,被告只同意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2016年2月期间的子女抚养权,被告只同意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2016年1月和2月的抚养费。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骆某女系原、被告的非婚生子女,在原、被告结束同居关系后骆某女与原告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骆某女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关于原告主张的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期间的子女抚养费,本院依法酌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骆某的非婚生女骆某女有原告陈某某负责抚育,被告骆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骆某女抚育费四千元,至骆某女十八周岁至。
二、被告骆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陈某某二〇一五年九月至二〇一六年二月间的子女抚养费二万一千元。
三、驳回原告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骆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解析
张丽珍律师认为: 1、本案难点及关键点在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是否包含保姆费。男方是否为非婚生女骆某女的生物学父亲。 陈女士与男方经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后,陈女士就与男方一起在男方父母家里一起共同生活。同居期间,陈女士怀孕。在非婚生女出生几个月之后,男方将陈女士和女儿留在男方父母家里,自己在外面与其他异性同居生活。陈女士带女儿离开男方父母家之后,男方从未对女儿进行探视,未曾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关于孩子抚养费问题对方主张为1500元,我们决定对男方收入情况的分析及孩子的实际生活所需着手举证。 2、本案的突破点在于: 基于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环境考虑,孩子由原告继续抚养为宜,而通过张律师多方面的举证说明,成功将孩子的保姆费确定在抚养费之中,争取到较高抚养费,且双方2015年9月结束同居关系后,期间女方独自抚养子女的费用也成功追回,而通过专业的鉴定结果也证实了原、被告为骆某女的生物学母亲及父亲。
本案结语
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本案陈女士委托安嘉律师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之诉,请求法院判决女儿抚养权归陈女士,男方依法支付抚养费。经过张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决女儿抚养权归陈女士,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并判令男方支付判决作出前没有支付的抚养费。判决作出后,男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安嘉律师继续代理陈女士,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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