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 详细>>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电话号码:13120267676
手机号码:13120267676
执业证号:11101201111149815
执业律所: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A座1208室
在实践中,离婚财产分割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依法分割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共有的夫妻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都平均分割,除特殊情况外。然而对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下由本律师为您解答关于离婚房产分割怎样计算增值呢,相关知识问答有哪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房产分割怎样计算增值呢
离婚房产增值部分,若是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增值部分也应该归所有权人所有。若是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房产增值的部分也该属于夫妻共有,原则上应该平分。婚姻法中关于增值的计算列举了现今多数法院计算的方式,在明确首付款、按揭贷款总额、利息总额、共同还贷的总额和房屋现值等数据的基础上,用婚后共同还贷÷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房屋现值÷2。
举个例子,共同还贷20万,首付30万贷70万,贷款总利息60万,总房款:100万+60万=160万,房屋现值:200万,共同还贷部分(本+息)占总房款(房款+利息)的比例:20÷160=12.5%。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12.5%×200万÷2=12.5万。
二、相关知识问答
(一)关于离婚计算房产增值部分有哪些案例?
2014年,市民李某花90万元买了一套商品房,其中贷款40万,产权登记人就是李某本人。2015年5月李某结婚,与妻子萧某并没有进行书面财产约定,但收入都是各管各的,而房贷一直都是由李某的工资在还。2015年年底,萧某向李某提出离婚,并指出房子是二人共同财产,婚后房产涨价部分应该属于双方投资所得,她应该享有一半份额。但李某却认为房子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妻子无权分享。
律师说法:律师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而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个人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面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如果将房产看作是与股票类似的投资,似乎这种增值应当为共同财产。本案中李某的房产是为了结婚而购买的,目的不是投资盈利,所以在财产分割时,该房产增值仍属于李某一人所有。
(二)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怎么算?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于离婚时房产增值的计算,在明确首付款、按揭贷款总额、利息总额、共同还贷的总额、房屋现值等数据的基础上,用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房屋现值÷2,即得出另一方补偿的数额。
(三)离婚时按揭房增值利益归谁?
对于按揭房屋由于房价升值所产生的利益,法律上称为“孳息”,它的归属如何确定,我国法律尚没有明文规定。也正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疏漏,使得现实生活中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
对于该问题,可以按如下步骤处理:
首先,明确该房屋的归属问题。如果该按揭房屋为一的个人财产,那么房屋产生的孳息当然应归一方所有。因为在离婚时,作为配偶的另一方根本无权请求分割该房屋,对该房屋由于市场自身的原因所增值的部分自然也无权请求分割。
其次,如果该按揭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则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孳息自然应归双方共有,在离婚时,作为配偶的另一方当然有权请求享有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孳息。
以上便是本律师整理的关于“离婚房产分割怎样计算增值呢,相关知识问答”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致电或留言咨询本律师,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2019 @ copyright 安嘉律师事务所 张丽珍律师,北京离婚房产纠纷律师,北京离婚房产纠纷网提供北京离婚房产分割在线咨询服务。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A座2006室
手机:131-2026-7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