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 详细>>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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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离婚赔偿有哪些法律条件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
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
二、相关知识问答
(一)对方有过错就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吗?
我国婚姻法没有这个规定,仅仅涉及到这个规定的是《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这一条涉及到了夫妻一方予以补偿的情况,但是本条适用的前提是:夫妻财产约定制。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果你的丈夫存在“与她人同居”的情形,你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是这一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难以收集证据,法院难以支持。(你如果有证据那就好办,但是如果你丈夫仅仅是上网与其它女人说些过火热的话,偶然有些一夜情的事情发生,这个与法条中规定的“与她人同居”其实是不吻合的,同居行为是指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
如果你丈夫背对着你给别的女人金钱,如果小额的话尚且不论,但是如果大额的话,你可以主张赠与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你丈夫未经你的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你可以向法院主张赠与无效,但对方是善意有偿取得的除外。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如果你们有孩子,是2周岁以下的话,原则上还是归女方。但是如果不是这个情况,一般的要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来判决。
(二)确定精神损害的原则是什么?
结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情况,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确定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应该遵循如下原则:首先是适当补偿的原则。
由于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无法完全对应于金钱计算数额,因而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很强的补偿性质,从最终的效果上看,也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其次是慎用自由裁量的原则。
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没有法定的统一标准,因此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的余地较大,这就需要法官在判断此类案件时慎重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以避免畸重畸轻。最后是实质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审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但在离婚案件中,诉讼主体本身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决定了更需从实质公平的角度适用这一原则。
众所周知,由于长期受封建传统意识及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男女在政治、经济、社会上仍呈现着不平等的现象,尤其是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在离婚案件中相对处于弱势。因此,在离婚案件中适用公平原则时,如果无过错方为女方,应考虑妇女本身所处的不利状况,确定给其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以弥补其精神损失,使其精神上得到抚慰,以示公平。
综上所述即是本律师对于我国离婚赔偿有哪些法律条件,相关知识问答进行的分析及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生活中的状况可能更加复杂,若您需要帮助,或是您还有任何疑问,请留言或直接致电咨询本律师,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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