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 详细>>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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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101201111149815
执业律所: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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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离婚后债务共同承担吗?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婚前个人债务,在夫妻离婚时,离婚债务另一方不进行承担。婚后个人所负的债务,如果没有用于家庭生产、生活、经营等事宜,而只是用于个人的事件上,另一方也没有承担的义务。如果在婚后个人所负的债务用于改善夫妻共同生活条件、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事宜上,夫妻离婚时应共同承担债务。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些列债务不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主的除外。
(二)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 一方未经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四) 其他应由个人承担债务
(五) 对夫妻个人债务的处理。 对于夫妻单独所付债务,应由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如果负债一方确无力偿还,也可以说服他代为偿还,但须以资源为原则。不得强制一方为他方偿还债务。注意,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确实用于维持家庭生活的,则不属于个人债务,应属于共同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付的债务,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约定,仍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财产清偿。
夫妻离婚时对于共同债务的分割要划分清晰明确,对于个人债务即使是婚后的,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人民法院也是不予支持的。
如果夫妻双方再婚嵌,那之中嵌有相关债务,并且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的话,那么该债务需要在离婚之后共同进行承担。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好双方分别负责哪部分债务。如果双方协商不下的话,可以提起法律诉讼,进行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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