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 详细>>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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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从本质上说,也是一种礼物,只有在婚姻结束时才能得到。我不知道这是否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但这种习俗已经在人们中间存在了很多年。在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出台之前,婚姻法和婚姻法第一条规定与彩礼无关,那么彩礼算是赠与吗?接下来本律师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彩礼算是赠与吗?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中对彩礼的规定,“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
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区分彩礼与赠与,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赠与对方财产性利益时是否基于当地的风俗。
2、是否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3、财产性利益是否为不得已而给付的。
而婚前赠与可以分为婚前附属条件的赠与和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婚前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缔结婚姻目的为前提条件而向对方赠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但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恰恰相反,一旦财产性权益已经交付便不能要求返还。
二、相关知识问答
(一)婚前赠与和彩礼的区别是什么?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注意,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既不属于婚前赠与,也不属于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彩礼可以返还的情形有哪些?
(1)两边未办理完婚登记手续的;
(2)两边办理完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存的,必要以离异为条件;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存困难的,必要以离异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天下各地的婚姻习俗存在极大的差别,以是,就把这几种存在共同性的情况作为应当返还彩礼的条件,天下各地的法院也在实行者最高法院的指示。但有些环境是没有包括在这个内里的,比如,甲给了彩礼之后,两边登记完婚了,在一起共同生存,并且付出彩礼也没有导致谁生存困难,这种环境就完全不切合返还彩礼的规定,但要是乙在完婚后多次出轨,甲真的毫无疑问要回彩礼。
上文就是本律师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彩礼算是赠与吗的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和内容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恋爱当中双方为增进感情而主动赠与的价值较小的财物,如平时逢年过节的人情往来,一方买给另一方的衣物等,这些东西不应当认定为是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您还有任何的疑问,不妨拨打我的电话进行咨询,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联系方式:张丽珍律师 132-6198-9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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