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 详细>>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电话号码:13120267676
手机号码:13120267676
执业证号:11101201111149815
执业律所: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A座1208室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时效规定是3年,从权利人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原则包括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
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时效怎么样规定的
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配的时效一般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双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这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无论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状况如何,都不能在财产分割上有所偏袒或歧视。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在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应当注意照顾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的利益。这包括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或者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这是为了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在离婚后生活上遭受过大的困难。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考虑财产的实际效用和性能,尽可能保持其使用价值。对于不可分割的财产,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这有助于保持离婚后双方生活的稳定性和便利性。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夫妻双方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这包括不得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伪造债务侵占对方财产等。
2019 @ copyright 安嘉律师事务所 张丽珍律师,北京离婚房产纠纷律师,北京离婚房产纠纷网提供北京离婚房产分割在线咨询服务。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A座2006室
手机:131-2026-7676